为全国最大制毒案第一被告许永昌辩护
时间:2014-04-22
吴雪元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据1999年10月12日《羊城晚报》报道,从1997年1月至1999年8月近3年期间,广东省共破获制贩毒案件10808宗,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14803人,批准逮捕11842人,起诉11283人,判刑10107人;缴获海洛因1594.7公斤,冰毒4190.4公斤,摇头丸39070粒,以及其他毒品一批。广东省禁毒可谓雷厉风行,成绩斐然。而许永昌团伙制贩冰毒案,在1999年12月前应属全国最大的制贩毒案,该团伙制贩冰毒数量占这期间缴获冰毒总数量的44.7% 。
如果说张子强团伙36人绑架案是香港传媒最为炒作的特大要案,那么,许永昌、樊可同团伙13人制造贩卖(冰毒)毒品罪一案就是广州传媒最为炒作的特大要案。由于该案的起因是广州医学院生化教研室副主任樊可同留美期间研制冰毒配方,回国后试验成功并传授给毒贩,加之该案贩毒1871千克,数量居全国同类案件首位,故从破案、一审开庭公审、一审公开宣判到二审终审后执行枪决等几个重要环节,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大小报纸都作了跟踪报道。特别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7月16日至18日连续3天的公审中,省市电视台作了现场直播,使该案成为建国以来广州市直播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为广州市最早最知名的特大案之一。
从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增城市公安局先后拘捕了吴海威、陈桂成、刘锦艺、陈学勤、郭仕铭、吴淦坚、温锦棠等7名案犯,广州市公安局九处预审期间又于1997年4月先后拘留了香港公民曹素贤与李天柱夫妇、许永昌、樊可能与樊可同兄弟、陈桂宜等6名案犯,5月转逮捕。1997年6月2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1997)463号起诉书对上述13名被告提起公诉,我于7月14日接受委托担任第一被告许永昌的一审辩护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6日至18日连续3天公审,1997年11月3日作出(1997)穗中法刑经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永昌、樊可能、樊可同、陈桂宜、吴海威、曹素贤、李天柱、陈桂成、吴淦坚、温锦棠、郭仕铭、陈学勤、刘锦艺等13名被告从1993年7月到1997年4月期间制造冰毒13次,制运冰毒1871千克,得赃款1000多万元,构成制造冰毒罪;樊可能、陈桂宜还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许永昌是制造冰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樊可能、樊可同、陈桂宜、吴海威、曹素贤、李天柱是主犯。
我受理该案后,同行们都说该案没办法辩,弄不好会影响律师形象,劝我辞了委托,但律师的天职感促使我毅然走上了法庭。我为许永昌辩护的主要观点:第一,经许永昌检举揭发抓获了同案樊可能、樊可同、陈桂宜3名主犯,应认定许永昌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希望法庭将功折罪留其一命;第二,本案13名被告分属4个相对独立的团伙,利益上互无关联,管理上互不从属,不成其为犯罪集团;许永昌作案次数少于在逃的吴某某,制毒数量和所得赃款少于曹素贤、李天柱,加之许永昌只认识13名被告中的5人,故许永昌不是首要分子;第三,对起诉书认定许永昌4月15日制毒206千克提出证据不足的抗辩意见。我这样辩护的目的,一是避免许永昌因被定为首要分子而对13名被告贩毒总量1871千克、得赃款总额1000多万元承担全部罪责,强调许永昌只对其参与制毒524公斤承担罪责,促使法院判决认定许永昌罪责小于曹素贤、陈桂成等人;二是论证许永昌检举并协助抓获同案其他案犯的重大立功情节,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留其一条命。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判决时,对于检举同案犯李天柱、曹素贤夫妇的陈桂成、检举许永昌的曹素贤均认定了重大立功表现,作了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死缓;而对于许永昌,判决书认定许永昌的地位由首要分子降格为主犯,也认定许永昌有立功表现,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但却以其1981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为由,认定“许永昌归案后虽有立功表现,但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对许永昌“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许永昌死刑。作为许永昌的辩护人,对于曹素贤、陈桂成制毒及得赃款比许永昌多,检举揭发同案犯比许永昌少,曹素贤、陈桂成能得到从轻处罚,而许永昌却不能得到从轻处罚,如此判决结果是否公平,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至今仍持保留态度。
一审判决书认定各被告制造、贩卖冰毒的数量分别是:许永昌528千克,樊可能249千克,樊可同249千克,陈桂宜478千克,吴海威420千克,李天柱571千克,吴淦坚75.73千克(另二甲基苯丙胺317.22千克)、曹素贤644千克,陈桂成670千克……。一审判决书还认定许永昌、樊可能、樊可同、陈桂宜、吴海威、李天柱、吴淦坚、曹素贤、陈桂成等9名被告是主犯;其他4名被告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许永昌虽有立功表现,但其刑满释放后又犯有严重罪行,不予从轻处罚;曹素贤、陈桂成在归案后均有重大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判处主犯许永昌、樊可能、樊可同、陈桂宜、吴海威、李天柱、吴淦坚等7名被告死刑,主犯曹素贤、陈桂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温锦棠无期徒刑,其他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至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