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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张子强特大绑架团伙案第二被告陈智浩辩护
时间:2014-04-22
 吴雪元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举世瞩目的张子强团伙36名被告被控绑架等8项罪名一案(代号9810案)司法审判活动中,我作为该案第二被告陈智浩的辩护人,见证了从审查起诉直至家属领取被告骨灰的全过程。我认真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以自身努力展示了一名中国律师的风采,获得各界广泛好评。香港的本港台和东方日报对我作了采访报道,我的辩护发言镜头是57位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中唯一上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给我颁发了“9810”案辩护工作的嘉奖证书。
 一、9810案侦诉辩判概况。
   张子强团伙36人绑架等8罪一案,是一件震惊世界、并影响香港稳定的特大要案。广东省公安厅1998年8月14日以粤公刑诉(1998)字第00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9月29日以穗检起一诉(1998)888号起诉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至28日进行了连续9天的公开审理,于11月12日作出(1998)穗中法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5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书,同日对该案5名被告执行枪决,3天后通知死刑犯亲属领走骨灰。
   该案在全国创造了以下几项“之最”纪录:
 ——是勒索赎金最多的绑架案。被告绑架香港首富李嘉诚之长子李泽钜,勒索10.38亿港元赎金;绑架香港地产商郭炳湘,勒索6亿港元,被选入“全球最大宗赎金勒索案”的吉尼斯纪录大全“千禧版”。
 ——是司法文书内容最长的刑案。审查起诉意见书30页,起诉书35页,一审判决书48页,二审判决书37页。
 ——是牵涉罪名最多的刑案。共8项罪名。
 ——是被告人数最多的刑案。被告共有36人。
 ——是律师参与辩护人数最多的刑案。从侦查到二审终审,先后介入的律师超过100名,仅一审就有57名律师出庭。由于参与律师之多,辩论时间之短,故一审法院在两天的辩论中,只能给每个被告的辩护律师15分钟时间作简短发言,且每个被告只能有1名辩护律师出庭发言。
 ——是公审时间最长的案件。除公审“四人帮”外,该案以连续9天的公审,开创了中国恢复公审制度20年以来公审时间最长的纪录。
 ——是媒体追踪时间最长,连续报道最多的案件。从1998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到12月8日领取死刑犯骨灰,香港电台、电视台和主要大报作了3个多月的连续报道,中央电视台及国内报纸亦按统一口径在侦、诉、审、执各阶段作了专题报道。
 ——是审结速度最快的案件。该案审查起诉45天,一审43天,二审23天,从审查起诉到枪毙5名被告才111天时间。该案判决结果被1999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有趣的是,几名香港被告信奉“8”谐音是“发”,而外界则将起诉书编号“888”解读成了“叭、叭、叭”,一审判决书编号“468”则成了“死路吧!”似乎张子强等人早就注定要赔命。判决结果:前五名被告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被判处死刑,第六、第七被告朱玉成、李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八被告蔡智杰和第九被告余汉俊、第十被告刘鼎勋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分别被判20年至1年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况及特征分析。
   张子强与叶继欢原本是香港两个不同的犯罪团伙首领,前者是智能型,后者是暴力型,这两个团伙成员1995年后作案则时分时合,合时多听命于张子强,故有时也把这两个犯罪团伙叫张子强团伙。
 1.贩枪。从1990年至1995年,叶继欢团伙的成员先后5次在中国内地、香港等处购买AK47冲锋枪、手枪、猎枪、子弹、炸药、雷管、手榴弹等。1996年3月至5月间,张子强出资140万港元给叶继欢、陈智浩在珠海购买枪支弹药运至香港。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张子强通过钱汉寿等人从汕尾市购买炸药、雷管等运至香港。
 2.抢劫。1991年6月9日,叶继欢团伙(陈智浩参加)10多人持枪抢劫,抢走位于香港物华街的5间金铺价值500多万港元的金饰品,逃离现场过程中与香港警察“飞虎队”发生枪战。1992年3月10日,叶继欢团伙乘坐抢来的面包车和的士,蒙面抢劫了2间金铺价值100多万元港元的金饰品,并与港警发生枪战。此外,张子强1991年因参与抢劫香港卫安护卫公司装甲解款车1.7亿港币被判入狱18年,1995年上诉获无罪释放。
   1995年11月14日,陈智浩等人绑架天津驻深圳某单位经理李某某,搜走李身上的仓库锁匙和钢材提单,提走了250吨钢材,李因被胶纸封口窒息死亡。
 3.绑架。1997年5月23日,张子强、陈智浩等8人绑架香港李姓富商,勒索10.38亿港元后放人。1997年9月29日,张子强团伙14人绑架香港郭姓地产商,勒索6亿港元后放人。两次绑架勒索香港富商16.38亿港元赎金,张子强独得6.63亿港元,陈智浩分得2.89亿港元,其余由同伙瓜分。
 4.杀人。1997年11月27日,叶继欢、马尚忠等人因怀疑香港居民蔡志雄为香港警方线人,在深圳枪杀蔡后逃走。
 张子强、叶继欢团伙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从作案人居所看,广东警方抓获的36人,其中香港公民18人,内地公民18人,主要成员多数是香港公民。
 ------从作案侵害对象的居所看,共侵害4人、7间金铺,除1人是内地公民外,其他均是香港公民和业主。
 ------从作案地域看,除涉枪(含爆炸物)罪案属内地与香港跨境作案外,绑架大案发生在香港,2起人命案则发生在深圳。
 ------从作案时间看,12起罪案有10起发生在香港回归中国前,2起发生在香港回归中国后。
 ------从作案所涉8项罪名看,依中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等6项罪名最高刑罚是死刑,窝赃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而香港刑法无死刑,其他刑罚亦比中国《刑法》的规定轻很多。
 三、确立辩护目标不放松。
   委托我作辩护人的陈智浩,是张子强与叶继欢之间的牵线人,两个团伙的犯罪大都由陈智浩组织实施,其罪名多出张子强一倍,被公认是最没有辩头的被告。
   然而,我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开始,就确立了为陈智浩免去死刑的辩护目标。在审查起诉阶段,我给市检察院的《刑事辩护意见书》中两项请求被采纳,其中:省公安厅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智浩参与枪杀香港警方线人蔡志雄构成杀人罪,我提出不宜给陈智浩定杀人罪的书面意见被采纳,市检察院起诉书即删去杀人罪的指控;我指出起诉意见书指控抢劫钢材案“用胶泥封口”致李晨曦死亡的责任人不明,起诉书即明确是梁辉和马尚忠“用胶泥封口”致李晨曦死亡。在一审辩护过程中,对最高刑罚为死刑的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我以“牵连犯”原理抗辩该二罪不成立;对于最高刑罚为死刑的抢劫罪,则以陈智浩是从犯且自首立功为由作从轻处罚之辩。在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智浩死刑后,我经与陈智浩商量,决定突出重点,抓住要害,仅对抢劫罪提出上诉,而对未判死刑的另5项罪名不予上诉。我还向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致信,讲法论理,恳请撤销死刑判决。在香港保安局叶刘淑仪局长有关可以代为请求中央政府赦免张子强等人死刑的电视讲话播出次日,我又为陈智浩亲属起草了给江泽民主席的求情信,通过陈智浩的亲属交叶刘局长转交江主席,恳求江主席行使《宪法》赋予的特权,赦免陈智浩死罪。可以说,我为陈智浩免去死罪,能做的都做了。
 四、以各方均可接受的方式提出各方均可接受的辩护意见。
   律师既要敢辩,更要善辩。敢辩只需胆量,而善辩则需学识、修养、胆量、技巧的高度结合。多数办案律师和香港传媒都知道,张子强一伙主要成员是香港公民,主要犯罪地在香港,主要受害对象也是香港公民,只要将案件移送香港审判,不仅可以轻易免去一死(香港无死刑),甚至有可能重蹈覆辙判张子强一伙无罪释放(张1990年抢劫押款车即无罪释放,法院现以绑架港商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张子强的财产冻结令),而在内地法院审判,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张子强等几名主要案犯几乎死定了。这实际上涉及到一国两制的敏感话题----即内地与香港的定罪量刑差异与司法管辖权之争,香港传媒一开始就大肆炒作司法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也要求移送香港审判。如果律师直接在法庭上纠缠内地法院无权审判本案这一辩题,于庭审不利,甚至对律师本人也可能更不利;如果只字不提审判管辖权问题,对被告及其亲属则无法交代,也不符合律师职责;如果附和香港传媒说内地法院无审判管辖权,损害的将是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乃至中央维护港澳稳定的国策。经过多方权衡,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给市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中、在一审阶段给法院的适用法律报告(十易其稿)中,均有理有据主张将本案移送香港处理;而对富有敬业精神的香港传媒则缄口不言管辖权;在激烈的一审庭审辩论中,则以内地与香港均有管辖权但不宜内地与香港对同案犯分别审理为由,有理有节地建议法院要么将全部案犯移送香港,要么则将全部案犯交由内地法院统一审判,以避免两地法院适用各自法律造成判决相对不公。我的这些辩护意见由于事先请示了省司法厅律管处,又征求了被告及其家属的意见,表达方式上既注意了内外有别,又做到了视不同场合恰当表达,因而受到检察院、法院重视(省市两级法院院长在记者招待会上讲的四个法律问题都是针对此而来的),当事人也表示认同和满意。
   出席一审法庭辩论的36位律师来自两省一市的10多个不同律师事务所,大家素质有差异,认识不同,又未事先沟通辩护基调,因而出现前面的律师刚说定罪证据不足,后面就有几位律师声称本案定罪证据充分;有的律师还说全案定罪证据充分,而对他的被告定罪则证据不足;甚至个别从犯的律师为减轻委托人罪责,把起诉书认定的共同犯罪说成是犯罪集团,把主犯说成是首犯。这样一来,不仅律师之间辩护意见不一,甚至个别律师前言后语自相矛盾,讲外行话损及众多被告利益。而公诉人对这些律师发言亦用过激言词予以指责贬损,控辩形势明显对辩方律师不利。为此,在第二轮辩护发言中,我首先指出公诉人指责律师的过激言词实属用词不当,也是对律师辩护职责的误解;接着也客观指出每个辩护律师只能就其辩护的被告定罪证据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不宜对其他被告定罪证据是否充分发表不同意见,以免对同案其他被告不利;还指出个别律师将共同犯罪说成是犯罪集团,将主犯说成是首犯,不仅不能减轻委托人罪责,反而有可能误导法庭加重同案主犯的处罚,这不符合律师的辩护职责,应予纠正。随后,公诉人未再指责律师,其他律师也再未发表类似错误意见,这也算是开了众多律师辩护过程中领头律师协调统揽法庭辩论意见的先河吧!
 五、获得各方均认可称赞的辩护效果。
   张子强团伙案一审二审在第四季度进行,这正是一年开庭结案的高峰期,律师工作日程安排爆满,该案开庭持续9天,会见、阅卷、领取诉讼文书等程序性活动几乎又要随叫随到,法院也将本应由法院处理的一些琐事交由律师替当事人办理,我们一一耐心办理。当事人亲属来自香港,我主动联系食宿,安排旁听,当事人亲属要求见被告,我又主动向省院申请,并第一个书面获准安排亲属会见被告。以致梁辉等同案被告执行死刑时未面见亲属,其亲属大叫法院不公平,实因其未申请所致。直到领取陈智浩骨灰,我陪同当事人亲属走完最后一程。
  张子强团伙案以其轰动性而吸引社会关注,也吸引了最优秀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参与办理本案,而我则是有关方面一致公认的最出色的辩护律师。尤其是我法庭辩论发言既突出重点,又面面俱到;既针对性强,辩题尖锐,又掌握好了语言文字表述的分寸,为控、辩、审各方所尊重和理解。从审查起诉到二审,陈智浩换掉多名律师,但对我始终如一地信任,直到押出法庭执行死刑,仍向我挥手致意。即便是案件办完后,为陈智浩免去死刑的辩护目标并未实现,当事人亲属也十分理解,认为律师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