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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湛江特大走私案第三被告张瑞泉辩护
时间:2014-04-22
 为湛江特大走私案第三被告张**辩护的经过
 吴雪元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代号“9898”的湛江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50年来走私额最大、牵涉党政干部最多的特大案件。据1999年6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长篇通讯《权钱交易法不容——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侦破始末》及1999年9月15日、2000年5月11日、13日的《羊城晚报》介绍:湛江地区近两年走私案的案值超过110亿元,偷逃应缴税款62亿元,本案涉案人员331人,牵涉公职人员259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6人,处级干部45人,科级干部64人,湛江市委、海关、边防、商检、港务等部门“一把手”均被拉拢腐蚀,仅去年查处高峰期间就有163人主动交待问题,退赃1680万元、人均超过10万元。《人民日报》斥责为“海关不把关”,“边防不设防”,“打私办”成了“走私办”,市委书记成了走私分子的保护伞。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1998年7月决定由中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东省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查办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领导小组由5人组成,组长是中纪委常委祁培文,成员是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广东省委副书记兼公安厅长陈绍基、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王华元。由于五人小组第一次在北京开会的时间是1998年9月8日,专案组就把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代号定为“9898”。同时,纪检、公安、检察、海关、审计等部门组成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办案人数最多时达600多人。专案组针对走私的5个环节——港口、报关行、码头、商检、海关,以码头的装卸费为突破口,不到1个月就查清了走私的货品、数量和价值。1998年9月16日,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广东公安全面出击,将走私犯林春华、李深、陈励生、张猗、李勇等人相继抓获,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边防分局局长邓野等6个受贿人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又相继抓获一批案犯。初步认定本案有3个犯罪团伙,一是林春华走私成品油团伙,二是李深、张猗走私汽车、钢材并垄断走私报关的团伙,三是邓崇安、陈励生走私汽车、柴油团伙。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由广东省公安厅立案,并于1999年4月3日以广东省公安厅粤公诉字(1999)005号等编号的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深圳、佛山、茂名、湛江等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分别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得力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五市法院4月间先后开庭审理,并于5月2日上午同时对31名被告作出宣判,判死刑6人,判死缓8人,判无期6人,其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香港人李深、张猗、邓崇安、湛江数家公司老板林春华死刑,以受贿罪判处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湛江海关调查处长朱向成死刑,以受贿罪等罪名判处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湛江市副市长杨衢青、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邓野、政委陈恩等5人死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励生(陈同庆之子)、姜连山、李勇等3人死缓。法院判决书认定李深、张猗等人参与走私汽车车身3600余套、整车2898辆、钢材19万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等,价值10多亿元,偷逃税4.2亿余元;认定陈励生、邓崇伦一伙走私车身2900余台、走私汽油1万余吨,偷逃税款2.3亿多元;认定林春华、姜连山、张瑞泉、李新辉等4人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约占中国1997年进口成品油的10%,占湛江地区走私油的85%),价值9.9亿元,偷逃税3.4亿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有关人员受贿数额之大,同样令人吃惊,原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余万元;湛江市副市长杨衢青受贿54万元,向曹秀康行贿200万元;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受贿240万余元;湛江海关调查处处长朱向成受贿280万余元,34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茂名海关杨洪中受贿180万余元;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邓野受贿130万余元,贪污23万元;政委陈恩受贿43万元,贪污23万元。宣判当天,中央、省、市及香港电视台即作了图文报道,次日《人民日报》、《羊城晚报》及港澳报纸又作了统一口径的简要报道。上诉期第6天,我们即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5月25日(即上诉截止日之次日)作二审宣判的通知,我们赶紧为被告制作上诉状,撰写辩护词交至省法院,省法院驳回12个被告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核准6个被告的死刑判决,6月7日上午分别在湛江、广州、佛山执行,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作了报道,次日人民日报等各大报均作了详细报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4月12日佛检刑诉字(1999)25号起诉书指控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李新辉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4月30日佛检刑补诉字(1999)第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林春华、姜连生构成行贿罪。起诉书指控:林春生纠合姜连生、张瑞泉、李新辉为牟取暴利组成走私集团,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7月间走私成品油44船753841.513吨,价额990060875元人民币,偷逃应缴税额347336727元人民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春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姜连生、张瑞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新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细节是:以林春华出资开办的宏威公司名义,先后委托广东省粤海进出口公司、广东利发资源有限公司代理从境外进口轻柴油、汽油、燃料油,林春华以每吨100至200元人民币的报酬支付李深、张猗作为疏通海关的费用,林春华共收到湛江海关船管科科长邓文涛私盖的37船放行单、张猗、李深伪造的7船放行单;姜连生串谋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干部梁士裕、丁鸣接船改单;林春华又以正常商检费的一半作报酬,行贿湛江商检局干部李鹤鸣、龚明磊私自上船检验计量,出具虚假商检单;然后以新泽公司、新立新公司及未注册的经安公司名义将油卸入码头油库,由张瑞泉为主负责销售;李新辉则负责审验合同、提单,支付购油款,购买增值税发票等。其中,采取不报关走私成品油34船,价值755872827元;采取伪报品名、少报多进走私成品油6船,价值128062494元;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成品油4船提走在境内销售,价值106125554元。此外,林春华向8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5次共计人民币91.8万元、港币177万元、美金10万元,姜连生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次,共计人民币63万元。
   佛山市中院(1999)佛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否定了起诉书有关“犯罪集团”的指控,认可了起诉书指控的走私油船数、重量、价值和偷逃税额,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为主犯,李新辉为从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李新辉有期徒刑15年,以行贿罪判处林春华无期徒刑、姜连生有期徒刑10年。
 委托我担任辩护人的第三被告张瑞泉,男,1969年11月生,在林春华的公司任销售经理,上述走私油全是张瑞泉包销。开庭时,第一被告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是想把个人走私辩护成单位走私,因为前者最高刑罚是死刑,后者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其他三个被告的辩护人除附和单位走私的观点外,着重强调自己的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开庭前省司法厅召集涉案辩护律师打了招呼,加之该案属中央督办案件,故没有律师冒冒失失作无罪或免于处罚之辩。我为张瑞泉初订罪轻免死目标,辩护词的观点即围绕此目标展开。我在法庭调查中的提问艺术及两轮辩护意见受到被告及其亲属的好评,以至于一审宣判前后,其他被告的亲友也找我咨询法律问题,要求我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一审判决后,因在上诉期的第6天即接到省法院定于上诉期满次日宣判的通知,我预感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已很小很小。但为履行辩护人职责,我除了帮张瑞泉代写了上诉状外,仍以辩护词从犯罪定性、主从定位、量刑平衡三个方面提出要求改判张瑞泉有期徒刑的理由。二审法院判决一如所料,维护一审判决。在6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播出了我在辩护席上的镜头,这是继张子强团伙案审判后,我第二次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作为辩方律师代表露脸。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侦查阶段未让律师会见被告,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均经检察院出具专门批文,审判阶段律师见被告,一审宣判前无需审批,而一审宣判后则须一审法院刑庭在律师会见介绍信上盖章签名才可会见被告。由于单位犯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本案终审判决执行结果后,迅速于6月25日作出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